1994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吴冠中所在单位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要求,对《图录》中《毛泽东肖像》一画的署名字迹是否吴冠中亲笔所写作出“刑事科学鉴定书”,结论为“送检的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朵云轩”和“香港永成”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